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以及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每户1万元。
二、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925.5X12)X3=33318元。
三、租金补贴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每户每年5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初创企业,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0元。
五、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广州地区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及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每人2000元(自2021届起每人3000元)。
六、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每人3000元。
七、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长不超过3年。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代为申领,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本人,每人每月200元,3年7200元/人。
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925.5X12)X3=33318元/人。
九、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保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每人每月200元,3年7200元/人。
十、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2年期限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925.5X12)X2=22212元。
十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保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给予社保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600元/月,3年21600元/人。
十二、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由街(镇)、居(村)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就业岗位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参照灵活就业补贴标准和补贴年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本项补贴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能重复享受,600元/月,3年21600元/人。
十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且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其吸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长不超过3年,(925.5X12)X3=33318元。
十四、生育津贴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额度12000-20000元左右。
020-29036066